常见的矿业权合作勘查风险研究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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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蕾

总局作为地质勘查“国家队”“排头兵”,主动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积极投身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在加大自主矿权勘查投入的同时,科学引入社会资本开展合作勘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自有资金不足的短板,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据统计,2006年以来,社会资金在非油气地质勘查领域投入占比多数年份保持50%~60%之间,是地质勘查领域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采用合作模式显著促进了地质勘查行业的繁荣发展。与此同时,合作勘查模式也带来了一定风险隐患,对此,笔者通过对矿业权合作勘查中的主要风险和实务中遇到的合作纠纷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提出风险防范建议,以期为规避重大法律风险提供参考。

一、合作勘查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别

矿业权是地勘单位吸引社会资本开展合作勘查的前提,其取得方式主要有申请在先、招拍挂和矿业权转让几种。引入社会资本投入矿业权,常见的途径有两种,一是以矿业权为主要资产设立公司;二是签订合同书对双方主要权利义务、权益划分和风险分担等重要事项予以约定。在合作中最常见的风险主要有三项:

1.合作方选择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与风投机构合作,引入投资用于地质勘查,若勘查效果良好,双方均可能通过矿权出让或开发获得高额回报;更常见的是与外部企业合作,由其提供资金支持,地勘单位提供技术和优质矿业权,双方共享勘查成果与收益。民营企业作为地勘单位开展合作勘查的主要合作对象,其合作目的、经营状况、企业商誉等方面的实力和现状将直接影响合作面临的风险大小,一般情况下,投资方资金实力越雄厚、商业信誉越高,则履约能力就越强。不同的投资方进行矿权风险投入的目的不尽相同,若在合作过程中发生股权变更、实际控制人改变,也可能会对投资项目重新考量。据统计,中国一般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2.5年,大中型集团企业约为7—8年,若在合作过程中企业破产、重组、注销更会导致合作勘查无法继续,甚至还可能因矿权潜在收益分割问题被牵入股东间的利益分配纠纷。

2.履约过程风险。野外勘查工作开始后,投资方一般会根据工作效果来决定下一步是否继续投入,而不是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如果找矿效果好,其会按约定投资甚至追加投入,如果找矿效果不佳或前景不明朗,则很可能会中断投入,甚至拖欠前期勘查工作的工程款。开展勘查工作,可能会因临时占地需要造成与当地村民搬迁补偿难以协商的风险;有的需要占用林草地,可能会面临行政审批流程多、时间长,进而触发逾期完工的违约风险。

3.法律和政策风险。对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不准确带来的风险也较高。合作勘查工作内容多涉及自然资源、环保、林草、森林公安等多个部门的管理范围,既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也受地方政府规章约束,一旦因政策了解掌握不全面而不慎触及法律法规底线,比如违法占用耕地、公益林草地等,不但会被行政处罚,导致工作无法推进,甚至相关责任人可能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常见的情形有:矿区与生态保护红线等保护性区域重叠、不同等级林地草地施工限制和审批备案要求不尽相同、生态恢复治理不达标等情况。

二、合作勘查风险防范建议

相较于民营企业,我们的市场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都相对不足,在合作中更倾向于关注地质勘查的短期收益及长期可能带来的高回报,而对可能出现的高风险预见不够充分。

1.开展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尽职调查是广泛应用于投资、合作、法律等多个领域的成熟风险防范工具。开展重要合作前,应主要围绕对方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资产、重大债权债务、税务情况、涉诉情况等进行全面尽调,将核查资料信息与现场调研等方式紧密结合,相对全面、真实地了解合作方的行业信誉、运营情况、资金实力和涉足地质行业历史项目等重要信息,帮助筛选出优质合作对象,提升后续合作合同顺利履约的可能性。在合作过程中,若合作方发生重大股权变更,要第一时间充分沟通,确保新进入的合作方能够准确理解双方合作的基础和目的,必要时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选定合作对象后,要对矿权价值进行专业评估,一方面是作为地勘单位以矿权和前一阶段工作作价投入的依据,同时也为双方后续收益和权益占比分配提供根据。

2.重视合同条款设置,明确风险分担机制。矿业权管理相关政策近年来波动变化较大,自然资源部以及各省(市、自治区)也出台了很多相关管理办法,特别是今年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计划中就包含《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用管理办法》等多部与合作勘查紧密相关的规章。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矿业权领域的管理和交易也将越来越规范,随之早期探矿权合作勘查的各方主体也必将面临更大的政策变动风险。在合同订立阶段,一般地勘单位作为探矿权人,应让合作方充分知悉与合作标的相关的政策和工作开展规定,将双方可能面临的政策风险带来的情势变更甚至不可抗力等因素形成文字落在合同内容当中,并对风险的承担方式和处理办法予以详细约定,特别是合作方的退出机制要明确,避免因一次合作而长期影响后续工作的开展。在合作过程中,双方要共享各自掌握的最新政策及规定,及时处置问题,尽量避免走入不可协商的境地。争议解决条款作为解决双方合作可能产生纠纷 的工具性条款,应秉持友好协商、减少诉累的原则,可以优先选择仲裁途径,周期较短,同时让仲裁委的地矿行业专家仲裁员有机会参与到案件审理中,更加科学精准化解纠纷;若选择诉讼途径,则应考虑双方在合作中的地位、风险大小等因素,灵活选择争议管辖地,比如为牵制双方轻易诉讼破坏协商对话机制,可将争议管辖地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避免因非实质性违约等严重问题而使双方卷入诉讼当中。

  3.做好履约过程监管,避免勘查期间违法违约等风险。在确定勘查设计方案前应做好“六部门核查”,避免在勘查活动中与生态保护红线等保护区域重叠产生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在许可范围内确需占用林草等功能用地的,应当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材料,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地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生态、生产条件,或者缴纳恢复治理费用。要充分考虑垫资投入风险,在勘查过程中双方对继续投入的认识产生严重分歧时,若投资方不再按约履行出资义务,而地勘单位决定继续开展自主投资勘查,双方应及时就已投入完成的工作量予以确认,对预期可能带来的收益进行划分,避免后续实际投入方式和合同约定不一致带来的利益分配争议,更要防范因此可能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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